辩论式教学中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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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5:21:2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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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评价包括三项内容,即教师的点评、总结与评分。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在辩论式教学中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评价。

首先,教师的点评。该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事先准备情况。为提高“辩论式”教学法的效果,参与辩论的学生围绕特定论题及本方的立场进行一定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教师在点评的时候,应当将学生事先准备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学生学习方法问题,更有利于为其他学生今后开展辩论活动提供学习范例。2)辩论表现情况。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点评时,应当对参与辩论的学生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辩论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组学生的分工是否明确,配合是否默契;其次,辩论学生的语言表达是否规范,主要包括学生的普通话、语速、音量以及法律用语等方面。3)思辨反应情况。思辨能力的培养是我们开展“辩论式”教学的目的之所在。因此,教师应当将学生的思辨反应作为点评的重点。思辨反应方面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本方的观点是否明确,论证是否全面,例证是否恰当;其次,反驳对方的观点是否有力;再次,学生的论证与反驳的逻辑性是否严密,层次是否清晰。

其次,教师的总结。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总结仅就辩论问题本身的基本内容进行,而不再涉及辩论的技巧等方面。该总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该论题的由来及其研究的现状。2)争论的焦点或者问题的症结。3)对论题本身的几种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最后,教师的评分。这种评分应当作为学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其在期末总评成绩中应占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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