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在职研究生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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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16:12:16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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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不同的刑法学在职研究生针对刑法学中的某些问题展开辩解与论争的教学活动方式。这种“辩论式”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教学的实践性较强。尽管在校期间,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理论,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为学生创造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同时,对于学生来说,实践的经常性比实践的集中性效果更明显。在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动手”收集相关资料、“动脑”思考相关问题以及“动口”表达相关内容,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刑法教学的过程之中,为学生培养和提高法学实践能力创造平台和机会。因此,“辩论式”教学法的实践性非常强。

第二,学生的主体性突出。在教与学的关系中,教应当始终为学服务,教师的“主导性”不能压抑或者代替学生的“主体性”。而且在一定的含义上讲,教师的“主导性”的地位应当被更新为“引导性”。学生的主体性是现代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这种“主体性”表现在教学中,就是要求增加学生的参与程度。可以说,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学生的“主体性”特点就越明显。“辩论式”教学方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参加辩论活动,来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因此,“辩论式”教学方法与现代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刑法学中存有大量有争议的课题,是开展辩论式教学法的前提。刑法学其理论之丰富和完善的程度,是其他法学所不可及的。因此,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论题是很多的,这为开展辩论式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其次,图书资料,尤其是电子版图书资料的提供,是开展辩论式教学的基础。现在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是相当丰富的。参加辩论的学生,要想增强自己的辩论效果,必须明确提出本方的观点,而且要求立论有据,言之成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阅读相关图书、资料;不仅如此,随着网络的开通,电子版资料也渐趋丰富,这就为学生寻找、收集相关资料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再次,学校也可以建设模拟审判庭,为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开展辩论式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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