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学教学中采取辩论式教学法,其意义是多方面的。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刑法学在职研究生辩论式教学法的意义。
意义一:显示自我的才能,能够激发刑法学习的热情和兴趣
自我表现,乃人之共性。这种心情在学生群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辩论式教学模式恰好给这些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和平台。这种辩论活动使得学生的自主意识得到极大的张扬。
意义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思辨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也是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具体言之,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由传统的通才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教学方法的形成与选择是离不开人才培养目标的,或者说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约着教学方法的选择”。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选择也是如此。“辩论式”教学模式就是要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像法官一样思维”,或者“像检察官一样思维”。一些业内人士说,法庭辩论是整个审判活动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最能够展现律师的风采。通过“辩论式”教学法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应当成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意义三: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工作
“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一方面促进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及时充实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另一方面有利于教师认真备课。尽管在“辩论式”教学中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但教师的作用同样不容低估。在辩论式教学中,不仅教师的教学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对教师的教学要求更高了。这种要求主要表现在辩论题的选择与设置、辩论后的点评与总结上。辩论题的选择与设置,具有极大的引导性,不仅反映了教师对刑法的基础理论的把握,也显示了教师对刑法的理论前沿的了解。这些无不体现出教师的理论素养,更是刑法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的体现。而辩论后的点评与总结更能够反映出教师的专业水平,也反映了教师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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