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类型化方法是一种评价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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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11:38:31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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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在立法时从生活类型出发,提炼出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时,我们需要对照具体案件,将法律概念还原成类型,描述类型的直观形象,并通过案件事实与类型的比较判断该案件是否属符合此类型的直观形象,能否纳入这一类型范围之内。法律概念是封闭的,已经通过定义的方式将其确定下来,我们只需要把一个事物与概念的构成要件进对照,如果完全符合构成要件,就适用该概念,否则就排除。一旦回溯到类型,情形就大不相同,由于具备丰富的生活内涵,类型非常复杂且具有流变性,其构成要素的强弱程度是可变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也不尽相同,具有极大的弹性,类型与类型之间也呈现出流动性的过渡。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类型化方法。

“类型是弹性的要素结构,根据要素的增减或重要性程度,某一生活现象可以处以同一类型的中心或边缘。”这样,我们无法以是或否的方式简单判断一个案例是否属于某一类型,而必须考虑组成要素的强弱及组合方式,评价该案例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类型,如果处于边缘情形,其偏离程度有多大,是否仍能归人这一类型之列。

然而,这里的类型并非简单的生活类型,而是依据立法精神,某类事实经过选择归类,会被法律规范赋予同样意义,做出同样评价。即所谓的规范类型。法律中的类型由两个层面的内容组合而成,一是生活事实,具有同样特性和本质的事物才有可能被同样评价。这一层面即考夫曼经常论及的“事物的本质”,正是事物的共同本质给法律上的相同评价提供了基础,从而能将具有共同本质的事物纳人同一法律类型。另一层面则是法的规范意义即立法精神,属于同一法律类型,并不是说两个事物在结构或特性上的简单相似,而是指根据法律提供的评价性观点,两个事物在具有共同本质的基础上被赋予同样的法律意义。

法律适用过程并非逻辑涵摄,而是一种归类式的比较,根据法律规范提供的评价性观点去判断案件事实能否归人某一规范类型中。“涵摄在此不被理解为逻辑的三段论,而应理解为在规范观点下对特定生活事实的筛选。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主要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类型化方法的本质是一种在法律规范意义下的归类式评价,从而将案件事实与内涵于法律概念中的规范类型等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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