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继承前苏联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模式,我国的刑法学呈现出泛规范化的倾向,偏爱评价刑事立法而忽视规范的刑法解释。这种泛规范化教学,导致刑法学在职研究生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即使是应付当前日趋精细的司法考试也是捉襟见肘。基于对此的反思,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提倡规范刑法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
所谓规范刑法是以刑法法条中承载的规范为中心,从法条出发,并最终以法条为归宿,对刑法理论进行规范审视的研究方法或范畴,而刑法解释学则“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相应地刑法学教学亦出现了一个方向性转变,在刑法学教学中引入了以法益、不法和罪责为核心的刑法规范与解释的话语体系,同时对实践性教学予以了极人的重视。
但须指出的是,这也带来了一个弊端,即原来潜藏在泛规范判断中的感性思维被完全忽视,逻辑推理演绎成为刑法学研究和教学当中所极力崇拜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被直接当做逻辑推理演绎思维,感性思维在刑法思维中没有存在的空间。另外,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被认为是最具有感情色彩的理论,但从当前的情况看,由于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土壤下“水土不服”,已经处于被冷落的境地。这种情况当然也体现进了刑法学教学当中。在学习刑法过程中,刑法学在职研究生被再三告诫,思考刑法问题、分析刑法案例必须处理,不能感性用事,一切思考必须基于法条及其中蕴含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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