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背景下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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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15:34:13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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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教育在教书育人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另外在社会平衡发展以及对人力资源培养与分配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随着时代的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选拔人才的国家考试给中国法学教育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刑法学,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也存在一系列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因此,接下来,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角度探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刑法学的教学理念落后。受到了我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毒害,我国的刑法学的观念存在一些十分落后的思想和观念,比如传统的刑法观念注重刑罚,这个思想在百姓的心中已根深蒂固,也或多或小的影响到法学专业学生的刑法观念中,因此,在现代的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落后理念的革新,抛弃不符合时代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以及依法治国的理念的落后的思想和观念。

第二,在实际的刑法学教学的过程中,过分的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实务教学以及技能的培训。传统的刑法教学过分的重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教学,重视古今中外的刑法学的众多理论的比较分析,但是,却忽视了与我国的司法界的实践相结合,刑法教学缺乏实践课程,理论与实际发生严重脱节,从而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备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与刑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型的培养目标相违背,使得培养目标无法实现。

第三,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依旧采用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教学方法,考试也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的形式。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无法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的实现。这种落后的教学方法使得课堂教学枯燥单一,老师讲授吗,学生被动接受记笔记。这种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思辨能力无法得到提升。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应试型的、背诵式的人才,综合素质无法提高。另外传统的闭卷考试使得学生的技能运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无法被考核。学生只需要考前突击就可以完成考试任务,无法促进学生真正的掌握刑法学知识,这也难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司法事务操作的能力,从而培养出高分低能,无法胜任岗位觉得的庸才。

第四,法律教学的工具落后。设备、经费、多媒体器材的使用得不到重视,许多的刑法学教学的老师依然采用落后的传授式教学,枯燥的教学形式无法提高学生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教学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以及不合理之处,为了提高刑法学专业的在职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我们就必须要不断的去发掘它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刑法学的教学改革提供改革思路,促进刑法学的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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