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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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09:41:2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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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学者,除了要掌握刑法学特有的规律和特点外,还要对各个“基础”法学进行广泛的涉猎,甚至要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乃至文学等人文科学的基础知识,才能丰富自己的方法论,使刑法的思考成为社会的思考与哲学的思考。那么,现如今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都存在哪些问题呢?

问题一:古希腊一位诗人曾说过“狐狸有多知,刺猖有一知”,我们可以以此比喻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师。一种教师称为刺猖型,只对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有兴趣,他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到他所思考的一个中心架构里面,最后创造出一个很严密的理论体系;另一种是狐狸型的教师,他对什么问题都感兴趣,东张西望,没有一个中心点,没有兴趣要构造一个严密的体系,他的思维是发散型的,他的思想在很多领域都有光彩,虽然彼此之间可能有点矛盾。教师中的这两种类型没有高下之分,但这两种教师在传授刑法学时采取的方法一定不一样,学生需要的是既能透彻地解释刑法又能让他们从雾一样的纯理论中跳出来的指导者。

问题二:当下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授课老师忽略了授课的对象,授课时主要以自己的兴趣点和研究点为坐标向外辐射,过度崇尚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

问题三:刑法学授课表现出一种应付心态。在高校改革浪潮的推动下,许多高校转型为科学研究型,从而滋长重科研轻教学心态。科研成果的完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无论从精神层面还是从物质层面看,科研成果似乎比单纯授课更能显示一位学者的价值。基于此,课堂授课就成了作为高校教师应尽的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会大大影响授课的质量,刑法学在职研究生从教师消极授课的态度中学到的只能是懈怠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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