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评估体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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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13:25:40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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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整个教学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很低。首先,就理论课程而言,在课程中缺失实践学时的具体评价标准,最终评价成绩里难以体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评价结果,这样的评价体系无法促进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其次,就其他实践教学活动而言,一方面,由于学生的数量过多,使得课程实习、法庭观摩等活动难以集中进行。

在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的评价中,常以客观的实习报告等客观材料作为最终的评价依据;另一方面,任意扩大实践教学“自主性”,很难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例如,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实践活动学生参加与否或是靠学生自觉参与或是通过德育考核指标来加强学生法学实践的管理与考核。

此外,毕业实习实践环节,自主实习学生的比重普遍偏高。自主实习模式下,学生缺乏指导教师的系统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学习,在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机制情况下,毕业实习的目的很难实现。总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的缺失难以实现对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全面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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