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统教学评价的考量,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教学依赖于课堂教学,重视刑法理论知识的灌输和传授,将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作为教学目标。刑法学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增强学生能力的活动,不仅仅要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些目的的实现要立足于课本,可谓任务巨大。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现状。
现状一,传统的接受式学习就是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接受这些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要想进入刑法学的殿堂,还要依赖学生课后大量的复习、阅读。该方法最大的特点是以课堂面对面地讲授知识为中心,教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填鸭式”教学方式呆板、枯燥、抽象,很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现状二,基于刑法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刑法学理论的研究相较于其他学科而言较为深入。理论研究的深化一方面拓展和加深了专业问题的探讨,但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固化了学科壁垒,加深了刑法学学科与相关其他法学学科的隔阂。在刑法学教学中,教师往往专注于本学科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刑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界限这样的常识性问题,在职研究生往往会觉得无法区分;对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现象不知道用哪种部门法去解决,也往往分不清部门法之间的界限。
现状三,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授课时未摆脱注释刑法学的约束,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仅限于刑法学的领域,对于诸如构成犯罪的条件等问题的讲解仅限于犯罪构成等实体法学理论知识,并不考虑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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