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应紧扣界定违法性和责任性之间的位阶关系这条主线。行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应的法定刑法威慑和刑法威慑的条件所形成的位阶性,决定了刑法论体系的内在的逻辑结构。在传统的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四,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是有机统一,密切结合的,任何犯罪构成都是这四个要件的统一体。尽管这种理论较为适合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确实体现了一定的对立统一观,但是没有形成刑法意义上的逻辑链,这种思维的缺陷致使对具体行为判断上往往出现有效思维工具的缺失。而位阶法的有效应用于刑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可以使行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应的法定刑法威慑和刑法威慑的条件所形成的逻辑链,既可以弥补传统思维的缺陷又可以为对具体行为判断上提供思维工具。
综上所述,位阶法的运用只是一种手段,不改变原来课堂教学的设计,而是在讲授内容上注重概念间的位阶关系和知识上的逻辑结构,突出知识体系的序化,将理性和逻辑潜移默化地渗透在教学中,注重逻辑链的建立,让学生掌握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刑法学在职研究生养成逻辑思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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