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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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11:35:44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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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学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各高校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大多不同程度地溶入了案例教学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诉讼法学所有教学内容。首先,案例教学法不适合理论性、抽象性较强的诉讼法基础理论和学界争议较大且尚无定论的问题,其较适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其次,案例教学法需要学生的参与,这就要求学生事先应初步了解诉讼法的一般知识,能够运用诉讼法基本知识进行讨论与对话,故在课程教学的前半阶段还是应适用讲授法教授学生诉讼法基本知识,到了课程中后期,学生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此时再运用案例教学法才能显现效果。

其二,目前案例教学中所用的部分案例不宜适用。目前,诉讼法案例教材上选编的部分案例缺乏新颖性。许多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不换,以至于诉讼法条文修改了,而教材上的案例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所选案例与法律规定相脱节,很难与诉讼法时常更新的特点相适应。同时,案例教材上的案例大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虽说一般是具有典型性的大案或要案,但由于案情过于复杂,法院对其已有定论,又远离学生生活,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达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很难达到培养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至于许多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因为虚构的案例往往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也较差,难以将实体法与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因此这样的案例只是纸上谈兵,经不起仔细推敲和讨论,故也不易激发学生的兴趣。

其三,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不理想。目前,很多学校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师生互动,提高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不仅仅是教师提出一个案例让学生讨论那么简单,如果学生没有事先对案例进行充分的研究,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适时提出一些引导性问题,如果缺乏激励学生讨论发言的机制,这个案例讨论很可能又会演变成教师独自解析案例,教学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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