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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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0 13:10:00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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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定位

1978年以后,中国著名的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家伶柔教授首先研究民法的定位问题,提出了著名的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学说,认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结构只有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状态得到解释。并提出了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这一定位突破了阻碍中国民商法发展的意识形态禁区,是民商法研究中第一次思想解放。1982年6月,杨振山教授提出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学说,认为民法不仅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民事财产关系,而且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更重要,财产关系比人身关系更复杂。张俊浩教授在1991年提出了民法就是市民法,市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因而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市民法,即社会主义的市民法。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于1994年在论证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时,提出了“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国家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经验到理性”的规律,从更为广阔的社会的观念来定位民法。由于民法定位问题的研究逐步深人,民法的体系逐步清晰,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也更为明确,因此,对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民法通则》及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得以顺利诞生,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定位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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