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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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22:00:4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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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知识占有不够充分

三大关系之所以遭受不重视甚至忽视,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知识占有不够充分。在很多时候,民法学教师并非不想联系商法学,商法学教师并非不想联系民法学,但是,他们却感到没有充分的知识材料。换言之,知识占有不够充分。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民法学教师长期以来只关注民法学知识,只懂民法学原理,而对商法学的知识和原理却掌握得不够充分,甚至只是了解一点点皮毛。另一方面,在目前各高校的商法学教师中,有的在对民法学知识的占有方面比较差,而有的则连某些最基本的民法原理如占有的权利推定和善意取得都不懂,更遑论对占有的权利推定、善意取得和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这三者进行比较。

2、教师辩证法素养欠缺

三大关系不受重视甚至忽视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的辩证法素养欠缺。即使有了充分的民商法学知识和相关法学知识,也不能保证三大关系就会被重视,这里还有一个是否会联系的问题。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以及它们各自的总论和分论之间的联系,是事物之间固有的内在的联系。既然是固有的,那么在联系时就不能臆断捏造;既然是内在的,那么要认识这种联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这就需要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具备相当的辩证法素养。目前的现状是,相当数量的民商法学教师不重视自身辩证法素养的培养和提高,以为要搞好民商法学的教学,只需要把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知识和原理掌握好就可以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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