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一直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的特点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需要。
由于讲授法存在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是,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
在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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