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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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09:48:07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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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研究”,最终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故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应以强化问题意识作为立身之本。研究性刑法学教学的问题意识所指,是刑法学教材所涉问题。

由于最好的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也总有其局限或不足,故研究性刑法学教学首先意味着教师应对教材中所存在的明显值得质疑或商榷的地方作出冷静而中肯的剖析与评价,从而增强学生的辨别与分析能力。由于最好的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也总有其局限或不足,故研究性刑法学教学还意味着教师应在教材本应延展或充实的地方给予适当的延展或充实,以加深学生对问题理解和把握的广度与深度,从而同样增强学生的辨别与分析能力。

无论是质疑性、商榷性的讲解,还是补充性、延仲性的讲解,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都意味着刑法学教学应注重解答一个“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法学理论如果只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而不说明应当是什么,这样的法学便是病态法学。这种法学的价值以其研究对象的价值而定。如果法是善的,法学便是善的;如果法是恶的,法学便助封为虐。”

由于法学教材包括刑法学教材也是法学理论的一种载体,故刑法学教学也有“助封为虐”的可能。那么,“应当是什么”的注重便自然赋予刑法学教学以研究性的属性或催生研究性刑法学教学。当然,无论是质疑性、商榷性的讲解,还是补充性、延仲性的讲解,刑法学在职研究生老师最好通过“师生互动”方式进行,因为这种方式的讲解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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