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问题原因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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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09:34:42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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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来自于教材、师资能力、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局限。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问题的原因。

原因一:教材局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演变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条型教材,时间范围是从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这一时期叙述与阐释诉讼法律条文是诉讼法学教材的基本模式。第二个阶段是法条理论结合型教材;时间范围是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至今,在阐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诉讼法学教材基本都增加了有关基础理论的章节。这种教材内容模式并且在演变趋势上,显然是因循大陆法系崇尚逻辑思维的法律研习思路,难以体现出诉讼法应用性、实践性、操作性等特点。

原因二:师资能力局限

目前活跃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一线的多数是青年教师,这些教师的背景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本身就是我国传统的诉讼法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熟悉传统教学内容与方式;二是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这些青年教师基本都可以划归学院派,即是从校门到校门成长起来的,没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本身对诉讼法的应用性与实践性的了解与感知就非常欠缺。

原因三:评价体系局限

在目前的教育评价体系中,并没有设置单独的学科评价体系,而是所有学科课程适用同一评价体系,其直接表现即是考试制度,诉讼法的课程考试与其他科目一样,也是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难以体现诉讼法的独特性。而且三大诉讼法分别进行考试,考查重点重复现象也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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