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应注重教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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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16:33:0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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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与自学不同,教育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兴趣与志向的形成过程之中。如果你可以使一个人确信,另外一种追求方式更加深刻,另外一种快乐形式比他已习惯了的更加精致——如果你使他真实地看到这一切——人的本性就是这样的,即他渴望更深刻的思想和更精致的快乐。……法学院是在以这种庄严的方式传授法律和培养伟大的法律人。”可见教学对话是法学教学中的应有之义,诉讼法基于其特性,更迫切需要这种“对话”。具体而言,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采用教学“对话”可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

一、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之间或联合外校教师共同举办诉讼法学教学研讨会,增进教学经验的交流与理论提升,提高教学水平。

二、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组织诉讼法教师与学生就有关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课后检查、考试等问题进行讨论,相互之间畅所欲言,提高“教”的水平与“学”的质量,以实现教学相长,共同进步。

三、加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学生会或者学院组织学生们围绕诉讼法教学展开利弊讨论,同时提出改进意见,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学习沟通,另一方面这些建议与意见反馈到教师中间,也有助于教师感知教学中的长处与不足,扬长补短,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课程考试制度的改革。在考试制度方面,可采取多种方法并行的模式。建立一套包括司法实践成绩、课堂讨论、期末笔试成绩等组成的诉讼法课程考试体系,从而全面、客观地考察学生对于书本知识的记忆、理解、掌握、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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