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存在的两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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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10:27:18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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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法教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诉讼法教学整体协调不够、诉讼法教学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等突出问题。总体而言,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问题一:诉讼法教学整体协调不够

在我国宏大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虽然根据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诉讼法被划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但三者所共有的程序法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决定了三者存在的天然联系难以阻断。然而,在目前高校的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三大诉讼法课程分别是由不同的任课教师承担,在教学方式、方法方面缺乏必要的切磋与联系。

问题二:诉讼法教学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

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诉讼法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实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在教学上,就应使其不仅具备其他课程的理论性,更应充分突出其实践性。而且,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以及未来再修改的趋势来看,诉讼法在实践中已经更多地吸取英美法系的诉讼方式,提升其对抗性,同时,在法律价值方面,也更注重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诉讼法课程教学方面,应更注重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以及学生的职业素质的培养。

但是在目前的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通常施行的是“填鸭式教育”和“师本教育”。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不论是理论,还是法律规范,而学生则采用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写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这导致学生们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现象普遍。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在社会上必然是寸步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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