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学需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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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16:44:27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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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其对案例教学是极其渴望的,如如目前的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如何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应否区别等等,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分清现状、理清法理。但从现有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来看,其实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要做的是要全面发掘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所在。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的分析一番:

1.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没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更好地应付考试,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对于学习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不断变化发展。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即由学生总结案情,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而在德国,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教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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