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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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10:51:30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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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民商法学是我国实践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的法学学科,而在该学科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教学方式是十分必要的。然而,近年来,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好,对案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所以怎样更好的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中运用案例教学成为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我们应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2、民商法学在运用案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2.1 教学案例的选择存在较大的分歧

我国的教育市场上存在的民商法学案例的教材是参差不齐的,即教学案例的教材一般会是事例汇编和经验论证,这样的案例存在形式,就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教学案例比较老套,没有创新点;有的教学案例很可能是杜撰的,而并非真的存在,即没有真实性。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教师在授课时对案例的选择犯了愁。

2.2 把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混为一谈

举例教学是我国各学科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式,其别称为举例说明法。举例教学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款而列举一个或几个实例进行说明的教学方法。

而在民商法学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很容易把举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混为一谈,人为二者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学生对案例教学的理解往往只是停留在对课本知识的解释和说明层次,这样一来就会显得案例教学的方式既简单又苍白,久而久之,两种方式的教学就会被混淆。

2.3 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化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往往需要通过较多的文字来表达,并且案例分析都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即使可以通过ppt 的形式展现给大家,也会花费较多的时间才能讲解清楚,而一旦学生在老师讲解的过程中滋生出厌烦情绪,本来就有难度的案例会更加难以掌握。

2.4 国家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使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受到一定的冲击

目前民商法学的教育正在朝着“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是司法考试制度却一直有着“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的要求。所以在民商法学的教学中就不得不考虑到司法考试对应试教育的要求,因此案例教学的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3、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

3.1 案例教学与多元化的教学方式结合

案例教学本身能够达到的价值在中国化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被忽视了,所以,在解决案例教学民商法学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时,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案例教学的价值,并提倡学校与法律中心采取合作,使进行过案例教学的高年级同学到法律中心进行学习。这种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并存的教学方法使得民商法学出现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学生讲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能够与实际相结合,大大的提高了教学质量。

3.2 案例教学中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作为传道授业的实施者和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注意把案例作为将民商法学理论知识深化的重要工具,要使同学明白案例分析背后存在的理论知识。同时,为了更好的进行教学,教师可以把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划分,在对案例进行分析之前,可以先请每个小组汇报一下自己小组对该案例的理解。

3.3 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是做好课前预习,并在课堂中积极表现。课前预习要求学生要对课上的案例进行提前的思考,对于案例中不懂的问题和发现的疑问,学生要做好记录,带着问题听课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于课堂上,学生的积极表现会对教师的讲课带来动力。

结语:

总而言之,在民商法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既希望学生把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掌握,同时也希望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早早的培养自己的职业能力和法律思维。而案例教学也只是民商法学教学中比较广泛使用的教学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所以,鉴于案例教学的并不完美性,在民商法学的教学中,要注意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结合使用,各教学方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才能使教学目的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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