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合作化与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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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51:45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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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培养模式创新

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合作化,是提高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本身的教学质量的需要,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这种合作化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才培养立体化

合作化使人才培养由学校单独进行的过程,变成了多方共同参与的立体化过程。既有传统的教育系统内的单位和人员的参与,也有系统外的单位与人员的参与;既有与学校平等的单位的参与,又有通常情况下对学校具有某方面管理权的单位的参与;既有人才输出单位的努力,也有人才输入单位的参与;既有国内单位的参与,又有国外单位的参与;既有课堂内的互动,又有课外多种形式的互动。

(2)人才培养动态化

合作化改变了传统僵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使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每位教师在课前、课中、课外都始终处于运转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白己;教学队伍在流动中不断完善,甚至在国内外的范围内流动;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角色在不断转换,一会儿在课堂内听讲,一会儿到企业了解情况,一会儿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教学机制在合作交流过程中不断变化,不断改进;学校本身也因为合作化而不断地变动,比如理念的变动、人员的变动、设施的变动、制度的变动等。

(3)人才培养社会化

合作化是人才培养社会化的需要,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社会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合作,可以使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社会化,即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的需要;通过合作,可以使人才培养过程社会化,即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合作,可以使人才资源的使用社会化,即学校所输出的人才能通过合作关系被更多的用人单位所认识,使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在毕业后能够为社会作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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