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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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15:16:30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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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因而显然无法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需要的法律职业者,不能适应法律职业化对法学教育的需求。那么,传统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都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传统“填鸭式”教学虽有利于学生系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但非常不利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独立思考,影响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明白白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之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是惊人的,因此学生不但需要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法学特有的理论分析方法,而且还要养成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的能力,及时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应对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法律问题,适应法学的快速发展。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是难以在传统的模式中法学理论的课堂上实现的。

其次,传统法学教学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使法学院的学生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行各业对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要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

最后,法律职业伦理无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养成。法律职业不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更是一种现代性和专业性的道德实践。强化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历史要求,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然而忽视对学生的伦理教育是中国法学教学的主要缺陷之一,法学教育中既没有一般伦理学教育,更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即使法学院开设相关课程,其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

法律职业伦理是人的思想素养,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不同,既不能靠直接的灌输而获得,也不是靠说教而成就的,课堂授课培训法律职业伦理道德难免是空洞而无力的。只有在现实实践中,思想观念才能深刻地扎根于头脑意识之中。传统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不可能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从而无法使学生真正体验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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