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起步不久,总体上的知识积累尚有限。这是造成
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知识水平上存在缺陷的客观原因。与中国法学整体知识积累较为贫乏的现象相映成趣的,则是中国法学领域内部却存在着相当精细的学科划分。
同时,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而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所知甚少:一是偏重于抽象性的理论,而不注重具体的操作;二是偏重于国外的法律原理和制度,而不了解中国自身的问题。随着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教育呼声的日渐强烈,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
目前各高校与科研机构法律院系之间教师的相互流动,大体上是一种以博士点、硕士点的申请为最终目的,以经济待遇为基本手段,以知名教授为主体的流动形式。此种模式在制造学术和教育“泡沫”方面的功能,似乎要远远大过对办学质量的实质性促进。
它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大多数法律院系的教师队伍结构严重不合理。在人才“竞争”过程中居于劣势的大多数院系,为满足基本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大量使用缺乏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难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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