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主招生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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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10:14:3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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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起点,各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第一项就是招生的自主权。我国现行《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教育部对高校自主招生政策规定:“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可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预选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平(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赋予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极为有限,对高校自主选拔培养创新人才是很大的束缚,亚需修改。除教育部外,各试点院校也都有各自对高考成绩的硬性规定。如2010年同济大学自主招生章程中规定“海南省: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对象在第一批本科批次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A位置)报考同济大学前提下,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济大学海南省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或高于海南省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即可投档进校”。如果考生统考成绩达不到这个标准,即使这名考生在其他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试点院校也有意向招收,都得不到政策的许可。如2010年,陕西考生孙见坤在为自主招生而设的“博雅杯”人文知识大赛中获得降分资格,但在当年的高考中却未达到录取分数线,尽管复旦大学8名教授请求破格录取,队西省招办最终仍是拒绝投档。试想,既然考生的成绩达到了试点院校在当地的控制分数线,那么他们仅凭成绩就已经可以进入同类甚至更好的院校了,自主招生对考生还有什么意义?自主招生所要录取的“偏才”与“怪才”照样进不了理想中的高等学府。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许多高校在招生中明确限定考生第一志愿填报该校,或限定考生一二志愿填报某个专业;实行高校自主招生,难以统一各校招生考试的时间,如果统一时间,则考生只能报考一所学校,不能报考其它学校,同样也剥夺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对考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从这两个方面来看,目前我们实行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真正意义的自主招生,是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一名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多所学校,可以同时获得多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然而再自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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