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规范体系的经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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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15:26:24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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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是注释法学派,西方也正是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旧中国在部门法学的教学内容上大都延续了同该部门法的成文法典同质同构,并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的风格特点。而现阶段,在人们已就木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和研究生教育着力解决“为什么”和“应该怎么样”达成共识的前提卜,木科教育坚持这个传统,在实践中也被证明对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性是有益的。

尽管行政法教学并没有一部现成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也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其法律渊源几乎涵盖了我国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但“经纬万端、变动不居”,如能找出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经纬脉络,形成一套类似于民商法或刑法成文法典中结构严谨的规范讲授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此,紧紧围绕行政法乃官对民作出的一个行为在四个阶段的统一这一内在木质,在庞杂的行政法渊源体系中,由人大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五大一般行政法脱颖而出,组成了行政法经纬结构中“纬”的脉络,且是零度纬线,因为它们所涉及的主体或行为表述的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行政机关,其构造体现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木框架并决定、影响着其他低位阶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否。毫无疑问,这五大行政基木法应是行政法教学内容中坚守的制度教学内容的主体,而现在通行的各种版木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无一例外地囊括了这五部法律也印证了这一点。

构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规范体系的经纬架构

而与行政法经纬结构中作为一般法的“纬线”相对照,“经线”指的是特别(部门)行政法或单行法,可以说国务院有40多个管理部门就有40多个特别行政法,如现在已被纳入司法考试法规汇编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显然,这么多的特别法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一门课程来负担是不堪重负,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抽象的行政机关,一个个具体的行政法案例中必定会牵涉一个特定、具体的行政机关,每一个具体行政案件往往是经纬的交叉点,特别行政法的接触实际上不可避免,为此在有限的教学环节内,虽不需要对单行行政法作系统讲授,但那些“经”与“纬”看似相互冲突的结合点也应当是教学内容需审时度势、不断补充的一环。例如,一般行政法中常有“****除外或从其规定”的表述,那么特别行政法中,尤其是那些已纳入司法考试范畴的单行行政法因另有规定而与一般行政法不同的规则就也应引起授课者和学生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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