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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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21:29:35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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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体例虽然各有优劣,但从我国的特有国情出发,认为,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的立法体例是发展、完善我国商事法律的理性选择。民商合一体例主张将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事法律统一立法,或只制定一部民法典,或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些商事单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民法的扩张性与包容性过于自信,且忽视了商法与民法在本质上的不同。这种立法体例不但不能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实现对快速变化发展的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有效调整,还可能导致民法典在内容与体系上的异化。

商法典之路在中国走不通。首先,一部法典的制定往往建立在对法律有了允分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而口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商法理论的研究并不成熟,在这种背景下,成功地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商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商法典之有无并不影响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单独发挥作用。事实证明,完善的单行商事法律同样可以有效地调整商事关系。口前,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商事调整力一式。并且,以前制定了商法典的一些国家,基于各种考虑,也都在商法典之外制定了商事单行法。再者,商法典的制定固然有利于体现商法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区分商法与民法以及商法与经济法,但由于商法典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商事关系具有迅速变化的特点,商法典的适应性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基于这些考虑,放弃制定形式上的商法典,对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进行模式创新,以实现商法在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是既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又符合世界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发展趋势的明智选择。

商事通则是立足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从我国的商事立法现状来看,口前,我国的商事法律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科学化、系统化总纲的缺失使得这些商事单行法处于一种分散、混乱的状态,相互之问没有协调性可言。这不但使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作用受到限制,更使我国商法的独立性受到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商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构建系统的、完备的商事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涵盖商法基本原则、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商事基本制度的商事通则,是立足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此外,大陆法系己经确立了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分立的立法体例。制定了商法典的国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对商法典进行了频繁的修改,多将商法的特殊制度与内容剥离出商法典,并在商法典之外就这些特殊制度制定了多个商事单行法。这符合世界商法的发展趋势,是由商事关系的特征决定的。由此可见,制定商事通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世界商法的发展趋势。这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在中国本土化的结果,必将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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