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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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15:22:52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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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式中,教师主导课堂,其总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对教师的感觉往往是畏惧多于尊敬。这种传统的上对下、领导对下属般的关系与民法所倡导的主体地位平等格格不入。

师生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关系,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并不需要总是维持严肃、拘谨的形象,必要时可以放下身段,与学生进行朋友般的对话与交流,增加彼此之间的了解。教学相长,相信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通过与学生平等的对话,也能从学生身上获取新的知识。

学生是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性,是具有可塑性和巨大潜能的整体的人,学生对课堂内容要通过接纳、内化才起作用,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具有主体地位。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上课时不能把学生看成是被动的“听课者”,在整个课堂教学中,要改变“以知识为本”或“以任务为本”的教学观念,树立、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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