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选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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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4 11:52:22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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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选择分析

(一)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架构

经济法学的教材很多,大多体系完整、内容繁多。但基于上文分析的因素,授课时不可能对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必须对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这就需要根据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具体情况而定。依据任教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将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设计为四部分: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包括国有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包括金融法、税法。

(二)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内容的选择

经济法理论建立在经济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比较频繁,由此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①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问题观点不一。即使是同一学者,其观点也在不断修正之中。因此,决不能囿于某一部教材,而应该在讲授主流观点的同时,兼顾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历史地比较。

(三)经济法学特定教学内容的安排

笔者前述的教学内容设计,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完全经济法学学科范畴相对应。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从学科的角度看它们都属于商法学的范畴。之所以将它们纳入教学中,是为了与其他课程内容保持衔接,并保证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有些院校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从经济法学课程中分离出来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教学内容,即总论、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而没有安排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如果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也放弃这些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将无安身之处,会造成学生法学知识的缺漏。从历史上看,企业法也一直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将这些内容暂时作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并无不当。由于各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有所差异,其他相关课程内容安排也各有不同,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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