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中心,以培养理论研究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课堂教学是以讲座式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即便是在案例教学中,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多是围绕特定理论知识或法律条文而挑选或自编的案例材料,不仅内容被简单化处理,而且预先设定所谓的正确答案,自觉或不自觉地让学生循着自己的思路进行思考。这样的案例教学法实质上是理论教学的翻版。另外,各学校在制定法学教学计划时,虽然会为不同的专业课专门安排长短不一的实践课时,但是,实践课不仅课时量偏少,而且常常被讲授课所挤占。
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一旦选用指定的一本教材后,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自己也不及时了解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前沿的动态(如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的法规)并传授给学生,考试一般也不超出这本教材范围,学生更不会主动去搜集这些前沿信息,导致学生知识运用僵化,在面临实际问题时无法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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