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学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即使在讲授过程中也会穿插若干个案例,但这些案例大多起到点缀的作用,仅仅作为抽象概念、原则的补充说明。
更有甚者,部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为了讲课的需要,不负责任地凭空想象出一些脱离现实环境的案例。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亦不缺乏。由于学生接触不到真实的案件,使得学生在将来工作时需要的沟通交流、谈判、写作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
当法学在职研究生走向工作岗位时,因适应性差而受用人单位抱怨,即讲授教学模式侧重于学术培养而忽视对学生职业训练以及业务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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