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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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6:45:17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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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学部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时间要晚很多。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因此,知识产权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相对独立性及现代性

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制度不被民法典包容、传统物权规则不直接适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还应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现象证明:即使民法学已经非常成熟与发达,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取得、权利内容、权利变更、权利管理侵权救济等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管理与实践的基础之上,在法治精神与法理框架下采用不同于传统法学部门的具体概念和话语体系因为,历史的车轮并不会因为某个法律学科的成熟而停止,传统法学得以成立、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基础的急剧变迁不以某种意志为转移。

二、多学科背景与交叉融合性

狭义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创新性的智力成果和显著性的工商业标记,广义的知识产权客体甚至包括资信类财产和特许类财产,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法的现实场景是多元视野的,它涉及文艺创作、文化产业、贸易活动、科技创新、企业管理、政府政策、人格权益等;与之相对应的学科基础是广泛的,包括自然科学、经济学、管理学、资产评估学、政策学、政治学等,为促进和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学科与法学之间不断交叉整合,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三、时效性与开放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强烈的“入世”风格,无论是网络版权、商标抢注、专利侵权,还是窃取商业秘密、商誉保护及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都与日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相关知识产权法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和时效性,它需要研习者思路敏捷、眼界开阔、紧跟商业前沿,洞察激烈的企业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研习者甚至是焦灼的。知识产权法也具有开放性,它必须及时地回应许多新观念、新实践。比如网络的出现推动了著作权权项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增加,默示许可、开放许可、CC协议等也推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网络版权商业模式创新与行业自律也为侵权认定及纠纷解决提供了现实依据。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在教学中的特点,我们了解到知识产权法的学科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及现代性,又具有时效性和开放性,以及它需要多学科背景交叉融合性的特点,这样在知识产权法在职研究生教学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确定针对不同对象的教学侧重点,对于对广大学子普及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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