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了解,2013年2月22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今天向记者表示,对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工程博士招生,不得收取学费,违规收取学费的试点单位,要立即退还所收学费。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就这一问题重申了教育部三点意见:第一,工程博士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工程博士招生,不得收取学费,违规收取学费的试点单位,要立即退还所收学费。第二,各试点单位不得招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攻读工程博士,要主动公开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教育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组织专项检查,对违规收取学费的工程博士试点单位,查实后一律取消工程博士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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