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存在着与传统部门法学科不同的认知体系,这种认知是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得以存在的基础。对经济法学的认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经济法学思维基础之上,而这种思维的形成建立在了解经济法的基础上。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
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因此,经济法学也追求协调性、前瞻性、适应性的思维。从这个意义上看,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必须首先要以经济法学思维的形成为培养目标,然后才谈得上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内容
经济法学研究对方法和论证的依赖,取决于其知识体系自身的特征。经济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具备其他学科的思维能力,其发展从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并获得了正当性基础。
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又是基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乃至经济社会关系上,这就必然涉及经济学及管理学领域的理论。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环节应通过扩展课程阅读书单,介绍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来建立起比较系统形象的知识框架,以帮助学生获得相关思维的初步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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