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的改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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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21:30:40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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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扩大客观性选择题和主观性案例题在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中的应用,继续完善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综合理解能力的考评。概念与简答题型“技术含量”不高,仅能测试学生的记忆能力。单项、多项、不定项客观性选择题在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中的应用有助于保障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的公正,也有助于对法律职业能力和分析推理、综合理解能力进行客观考察。主观性案例题“不直接考知识本身,而是绕一个弯,考查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快速反应”。

第二,为呼应法律教育的开展,应尝试将结构化面试引人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建立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综合性学术考评体系。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过程中,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往往处于最后环节,并受教学等环节的影响,所以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的完善往往需要与其他环节展开互动和协作。当前方兴未艾的诊所法律教育运动,就为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所谓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在职研究生院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人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培育相结合的课程,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单向模式的、互动的法律教育方法。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和创新的课程设置,所以它也需要相应的考试制度相配合。

第三,制定健全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规则,将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纳人制度化运作轨道。从本质上看,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涉及考试制度和制度的运作,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考试规则是改善考试制度的必然选择。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出题规则、判卷和评分规则、不好的行为违纪处理规则、试题库使用规则、结构化面试规则、评分标准规则等。只有在制度化轨道上,才能保证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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