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应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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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3:55:45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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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虽然以解决案例为主体,但不应以此为唯一目的。案例只是起点,是深入理解规范和学理的起点。因此,教学不能停留在为案例提出解决方案的层面,而应当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学理,对案件和适用于案件的规范进行价值反思。法学教育即使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也不能完全忽视为培养研究性人才打下坚实基础的使命。所以,引导学生对现有法律形成正确的价值评判,拥有进一步改进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学专业教学不能忽略的内容。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应用误区。

应用误区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以案例说明”。

很多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都是这样理解案例教学的,即讲授一条规范,然后举一个或几个案例说明一下规范的具体含义。这种方法严格地说来不能算是“案例教学”,而应当称之为“以案例说明”规范的方法,其核心仍然是规范和学理的讲授。真正的案例教学应当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课堂的中心活动应当是对一系列案例逐渐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何以如此的学理根据。这样一个“案例——规范——学理”的过程是层层递进式的,符合法律规范产生的实际逻辑过程,能够让学生在解决案例的同时,对规范的内容有深刻的印象,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对规范背后价值观念的心理认同。这样的案例教学可以使法学的学习一改人们心目中“死记硬背”法条的古板印象,真正达到因理解而印象深刻的教学境界。

应用误区二: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化,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要实现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案例就绝不能是不假思索信手拈来的简单案件,而这通常是“以案例说明”式的教学中最常采用的案件形式。这种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案例堆砌,很难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更为深层次的方法论优势。真正的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经过精心选择和设计的。其内容应当有一定的连贯性而难度层层递进。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件,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直接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法学在职研究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去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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