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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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20:52:52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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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民族之魂。几乎各个国家都将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本国教育改革的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核心。何为创新了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有学者一认为,创新就是通过对过去经验和知识进行分解和组合后,产生某种新的、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的成果的过程。总之,创新的核心是创造和新颖。在教育心理学上,创造是一种最终产生创造成品的活动和现象。

创新能力是指人们在学习和继承前人知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概念、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训一,提出独特的见解和完成创造发明的能力。它是一种综合能力,包括了心理创新能力、思维创新能力和行为创新能力。心理创新能力是支配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原动力。一切创新活动的展开和进行都必须首先具备相应的创新性心理基础。思维创新能力是各种创新活动的核心,是认识层面的创造能力。行为创新能力是人们行为操作上的创造能力,是实践层面的能力,也可以说是一种动手方面的创造能力。以上三方面是创新能力构成中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创新教育是根据一定的教育原则,按照一定的教育模式,遵循创新性人才的发展规律,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实践活动过程。通过创新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具有创新思维方式和具有鲜明的创造性行为个性特征的创新性人才。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其在职研究生教育必须坚持以“创新”为核心。法学令业的特点决定了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不仅具有扎实理论功底,而且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很强协同性、实践性和适应性的优秀法律人才。首先,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法学创新人才的基础;协同性是法学创新人才与他人及组织协调相处、在社会中运筹帷llM的能力,是必备的心理条件;实践性是法学创新人才运用知识、适用法律、迅速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适应性是指能很快适应法律、社会或法律土作变化的应变能力。但尤其重要的是,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每一位法学创新人才应具备的首要和必备的素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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