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主体多元化对在职研究生质量评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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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11:04:2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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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社会、高校分别因拥有其他权力主体所不具备的资源决定了它们对在职研究生教育有着不同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多元权力主体共存的局面,这种多元权力主体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对象或类型有较大影响。在这个体系中,政府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权力在于提供在职研究生教育必要的物质资源,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最低质量加以控制,它关注的是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绩效,即政府投资是否产生了较高的效益,因此,政府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主要是绩效评价,评价对象是在职研究生教育基本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侧重为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最低质量提供保障,从而从整体上控制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维持基本的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而社会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权力主要是为在职研究生教育提供一部分办学资源,以换取高质量的产品,因此,它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对象主要是毕业在职研究生的质量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属于水平评价;此外,还有一些非赢利的学术性组织以及民间团体等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权力主要在于其专业协会的性质,他们拥有本专业领域内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性价值进行评价的权力,他们的评价对象则是本领域的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学术声誉,通过评价从而不断促进该学科领域的发展。总的来说,社会评价对象是在职研究生教育产出成果;而高等学校作为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直接培养者,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高校最有权力也有能力对其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它通过自我评价,能够诊断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从而促进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同时,自我评价也是向外界证明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从而从外部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的重要手段。可以说,高校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形成过程。如果说政府评价是建立在政府对资源和办学条件进行控制、保障在职研究生教育最低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力基础上,社会评价是建立在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产出成果进行评价,以使在职研究生教育满足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需求,促使在职研究生教育更好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基础上,而高校评价则是建立在高校对在职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进行评价,自我控制权力的基础上。不同的权力主体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优势是不同的,它们有各自的权力行使最优范围和最合适的评价对象,越过各自的权力范围就无法满足其他权力主体的需要。例如政府评价最适合对资源、办学条件进行最低质量控制,社会评价适合于评价成果的终结性评价,而高校自我评价则是针对过程进行形成性评价的最优形式。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控制不仅要进行办学.资源、条件等输入性因素的评价,更应该重视对在职研究生教育产出成果进行的终结性评价以及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的形成性评价,后两种评价的作用对保障和提高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更为重要。而后两种评价又是政府有说服力所无法更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在职研究生教育产出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形成性评价领域,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事实上政府不具备这些领域的某些配置性资源而无法有效行使其评价权力,而社会和高校才是这些领域的权力中心,因此,需要建立由政府、社会、高校权力主体共同参与,各自发挥其独有的作用与功能的评价体系。这不仅是因为三者在评价过程中权力制衡的需要,更是权力之间相互依赖所决定的。

权力主体多元化对在职研究生质量评价的影响

中国在职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综上所述,从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价值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权力主体多元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单一政府主体的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己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由政府一元主体向政府、社会、高校多元主体转变,在这个多元的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政府、社会、高校分别代表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利益追求,能够全面评价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使其满足各主体的不同需求。同时,政府、社会、高校之间在权力上存在着既相互制约与平衡,又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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