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专业是以研究我国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学即以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金融法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学就是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对于金融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有专家将其称为是“一个亚法律学科”。
1、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所以具有显著的宏观调控性,这也是其经济法性质的最好体现。金融法通过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等四大要素进行规范,以实现对金融关系的规范。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就是说,金融法律规范以义务性、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为主。而传统的民商法,因为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因此,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
4、金融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例如,票据法是规定和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因而属于实体法;但同时,因票据的运作注重程序,票据法中规定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如具体结算规则,体现出明显的程序法特征。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2、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3、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目前,在招金融法学在职研究生的院校有: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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