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生中的程序正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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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13:24:58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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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哲学家沃尔泽认为:正义是多元的,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正义标准。假如用同一种正义标准去衡量所有的游戏,那种正义就有可能变为宰制性的权力。{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natural加stice}而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原来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环目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hearing)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在美国司法中,当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要求的也只是正当程序,准确翻译应当为“恰当程序”。在美国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所采取的“恰当程序”也是不同的。

在职博士招生中的程序正义分析

在职博士招生并非一个司法过程,而是一个学术机构的学术决定过程,不应当简单套用抽象、司法的正当程序标准来适用高校的在职博士招生程序正义标准。在职博士招生尽管这涉及到在职博士的重大利益,但这一利益既不属于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也不属于契约法上的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相关的成文法确认在在职博士生招生上,导师可以有多大的裁量权,但没有成文法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则。事实上,各招生单位都有自己的招生规则或惯例,这实际构成了在职博士招生中对导师裁量权的限制。随着中国法治的推进和社会的变迁,许多招生单位也基于自己的经验在逐步修改完善这些规则。但是从近年在职博士招生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关于什么是招博的“正当程序”尚未在社会中形成共识,这就需要在社会互动中逐步促成有关在职博士招生中“程序正义”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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