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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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9:14:16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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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招生计划:

根据上级下达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照各学院学科建设、培养绩效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各学院根据《扬州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分数线”),结合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分数线基础上,确定各招生学科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根据定向就业生及非定向就业生招生计划,可分别确定复试考生名单。

2.复试小组。由本学科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或三人以上具有正高职称,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的教师组成复试小组。

3.复试环节。复试环节包括复试资格审查、思想品德考核、外语应用能力(含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能力考核及既往科研能力评价等。既往科研能力评价主要依据考生提交的材料,如:硕士学位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含论文、论著、专利及获奖)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小组根据学科培养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对同等学力考生(未取得硕士学位的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学科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应不同于初试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加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参照初试命题工作的要求执行。

4.复试形式。以现场面试为主,也可采用现场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形式。要确保面试考核充分和面试质量,面试时对考生提出的问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并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形式的,应同时将试题及答卷附在其复试情况表后。

5.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综合能力考核、既往科研能力评价等,分值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60分为合格。

(二)时间及地点

普通招考考生的复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时间及地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复试录取工作一般应于5月30日前完成。

(三)体检(含心理健康检测)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 [2018] 8号)规定执行。考生拟录取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或入学资格,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心理健康检测阶段,考生凭心理健康测评账号登陆我校心理测评系统完成测评。

(四)缴纳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需缴纳复试费(80元/生)。复试考生在报到前须登录我校综合缴费平台(http://fee.yzu.edu.cn/)缴纳复试费。

录取工作:

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基础上择优选拔,维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声誉。

2.拟录取考生须思想品德考核及复试均合格。同等学力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科目及加试科目各科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3.各学科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排定名次),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顺序,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按初试业务课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确定顺序。定向就业生、非定向就业生分开排序。

4.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

初试成绩权重应不低于30%,但不超过50%,复试成绩权重应不低于50%,但不超过70%。

同一学院相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应执行相同的权重及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5.符合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复试合格者可调剂录取,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拟接收学科及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仅限于本校相近学科,且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6.拟录取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不能调至我校的,按定向就业形式录取,但须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生,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该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7.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再执行原有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转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硕士阶段学籍终止,同时取得博士学籍,并于入学后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8.每名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9.各学院录取定向就业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简章的规定,即:人文社科类不超过学院录取总数的30%(教育博士及思政骨干专项除外),理工农医类不超过学院录取总数的10%。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签订好定向就业协议或不能将档案调入我校者,将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保障机制:

1.组织机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纪检人员及学科负责人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受理考生申诉等。

2.信息公开。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在本学院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名单(含初试成绩),复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复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复试记录、复试成绩和拟录取结果等均应有可复查的原始记录。

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3.申诉渠道。咨询及申诉电话、邮箱;

请各学院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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