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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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22:15:15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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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在过去的30年问得以迅速地发展,硕士点从最初的5所激增到161所,相关研究人员和毕业生也逐年增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个小的法学二级学科能在全国161院校设立硕士点,让人欣喜之余不免担忧的是,如此多的硕士点是否都能保证所培养的在职研究生的质量。以上对培养方案的比较中也暴露出这些高校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培养目标规定笼统,与具体规定街接不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被调查的27所高校中有7所高校未明确规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缺失使得培养方案中的其他内容如培养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等失去了制订依据。在规定了培养目标的20所高校中,其培养目标的要求也存在不足。思想政治要求上,各高校规定的较为雷同;在专业知识方面,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专业特点不够;在能力要求上,未突出对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硕士缺乏社会适应性,重理论轻实践,①同时对硕士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要求也不够;在外语要求上,也未在培养方案中具体得到体现。可见,高校在培养目标上的规定还较为笼统,有一些培养目标并未具体体现在培养方案的内容上。

(二)缩短硕士培养年限,降低了硕士培养质量

2000年之后,许多高校进行了在职研究生教育改革,将原先统一的3年期限缩短为2年或2.5年。改革的初衷无可厚非,缩短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延长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做法。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在职研究生的一般修业年限为1-2年,而博士生的修业年限则至少在3年以上。②但从实践来看,缩短学制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包括培养质量无法保证,学生疲于应付学分要求,自主研究时问缩短,无暇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2年制的研究生教育将研究生的培养时问压到了最短,学生在第一年忙于上课修满学分,第二年又忙于写论文找工作,无暇顾及自己的研究。这部分学生在就业时也面临着困难,多数招生单位也不愿接收2年制的硕士毕业生。于是,一些曾经改革的高校又悄悄地变回了3年制。

(三)研究方向划分混乱,各高校之间分歧较多

在研究方向的划分方面,各高校主要存在以下分歧:C1)名称统一问题。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个学科本身的称谓并不统一,造成研究方向的划分上也显得有些混乱,如对环境法这一研究方向也有称为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C2)是否将环境法基础理论或原理划分为一门研究方向,7所高校采纳了这种划分法;C3)是否将传统部门法与环境法杂糕为一个研究方向,如南京大学设置的环境行政法和环境侵权法,华中科技大学设置的环境民法等;C4)是否增设一些新兴的研究方向,目前有4所高校开设能源法方向,2所高校开设可持续发展法方向,2所高校开设生态法方向。此外,对于是否将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环境政策、外国环境法划为一个研究方向,是否将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合开等问题,各高校也存在分歧。

(四)学分课程设置不当,缺乏前沿理论的研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在学分要求上,有些高校总学分要求过高,例如湖南大学要求总学分达到70学分。学分要求过高的弊端在于学生忙于应付各类课程,不利于培养硕士生的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且交义性强的法学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应当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既要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传统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又要具备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基本素养。在课程设置上,一些高校忽略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这一特点,欠缺对传统部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等基础科学的开设。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课程内容较为陈旧,未紧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前沿问题,及时开设前沿课程,总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五)发表论文要求过低,学生的研究能力不足

这被调查的27所高校中,只有7所高校明确规定了发表论文的要求,其余20所高校未明文规定。没有发表论文的压力,一些自制力较差的学生很可能在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阶段疏于学习或将更多的时问用于就业。加之,近年来研究生急剧扩招,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数量增加,导师花费在每个学生的指导时问减少,学生参与课题的数量和深度下降,从而影响了学生的研究能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能力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整体的科研水平。

(六)培养方式陈旧单一,不符合学生个性要求

目前,我国高校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的培养主要还是通过课堂教学和参与导师科研课题的方式,学生开展自主研究的能力较差。并且由于在课程设置上,很少高校为硕士生开展环境法实务或环境法诊所课程,使得学生多数时问用于理论学习,从事法律实务的时问和机会较少,无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实务能力较差,不适应社会对在职研究生的要求。同时,对同一个专业但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没有进行专门化的培养。例如,一些高校虽然设置了不同研究方向,但在培养过程中并没有根据研究方向的不同进行针对性的培养,从而阻碍了学生在专业领域的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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