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完善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2015-01-19 20:30:49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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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应当是高素质的通才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具有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设置:

(一)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方面

核心课程体系中关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方面的课程有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可以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和法的本性,并以此建立起他们对法的深度认识;中国法制史可以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的历史,为他们学习现代法律提供必要的法律历史知识。然而,仅有以上这此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法制改革的结果,在法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借鉴了不少国外的法律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也可称为法律移植国家。例如,在20世纪初,我国的民法主要移植的是德国民法典;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也是在德国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广泛吸收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许多制度和原则,例如,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就被分解为三个部分纳入德国法的概念体系;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借鉴了不少英美法的内容,如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集体诉讼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等。从广义上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意识本位到规律本位、从国家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经验到理性的变化过程,这此均体现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对于一个法律移植的国家来说,它的法律制度是外国法律制度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要了解本国法律,首先应该了解其移植的外国法律。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开设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中并未包括罗马法、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所借鉴的外国法律制度。如果学生对德国民法典、英美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罗马法等具体制度不了解,对外来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趋势不了解,如何谈得上了解本国法律进而了解这此法律制度背后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基于以上分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认为,我国高校的法律课程中有必要开设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和英美法中的一此课程。

(二)法律逻辑方面

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讨论、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有许多特殊之处,如以权利和义务分析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等。我国是概念法学在职研究生体系国家,法律思维的养成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的思维框架,因此,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密不可分。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者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一个法科生仅仅会背诵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热悉一此法律技术操作程序是不够的,因为再多的法律条文、再热的法律技术,都不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更何况法律条文和技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的。当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利用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逻辑,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才能解决问题。

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汀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然而,审理本案的法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则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特殊性”,但二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性”。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的规则和婚姻的规则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因此,法官运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由此,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被法官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逻辑解决了。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逻辑在许多高校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中未见踪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通才,首先应使法科生能够认识法律,其次应使其具有法律思维,这是极为重要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而法律逻辑恰是训练法律思维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并进行法律推理,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逻辑论证。法律逻辑课程的缺失,将使法科生在法律思维的训练方面遇到极大障碍,甚至会使其思维方式仍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无法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

(三)其他学科方面

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所要培养的高素质的法律通才应具有广博的知识。正如美国法学在职研究生家博登海墨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法律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养料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现代的法学在职研究生家绝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各守门户。

在牛角尖里做功夫了。我们学习法律的学生至少对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此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析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法科生如果对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他就不可能理解本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本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世界文明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他不了解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治结构,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未曾接受经济学方而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他没有受过析学方而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此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

而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这方而课程的开设十分欠缺。大部分法科生在学校接触的只限于法律方而,等毕业进入社会后,则会发现仃何法律案子或法律现象,都会牵涉到诸如经济、政治、伦理、疾病等领域,仅凭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根本无法解决。因此,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认为,高校在开设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同时,也应为法科生开设一此其他学科领域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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