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目的的贯彻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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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20:41:28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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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目的,我国有学者主张:“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目的的贯彻与体现这一目标关系的寓意存在两个方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如下:

一为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须表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

二为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作为大学教育传统的一个部分及法学在职研究生本身亦是一门需要探究的学问的性质,其本身又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作为基础。

在大学教育框架下,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应该是学术教育和职业培养的综合,其中职业培养为方向,学术培养为前提和基础。”为此,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在于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在于面向司法实践,进行法律职业训练,满足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要。学术教育在于面向公共生活,进行通识教育和理论培训,满足社会对繁荣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和建设法治文明的需要。这就是说,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必须能够满足法律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的双重需要。体现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目的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

第一,学习效果鉴定特征。为满足职业教育的需要,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要尽量客观地反映法学在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综合掌握的情况,所以考核对法学在职研究生基础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识记与理解应是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的基础内容。为满足学术教育的需要,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还需为检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知识底蕴和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水平提供弹性的考核准则。

第二,导向特征。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制度是大学对法学在职研究生评价和法学在职研究生自我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考试往往能够影响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学习习惯和学习倾向,往往是有什么样的考试,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学在职研究生学习行为。

第三,综合考核特征。为满足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全面需要,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不能单纯依靠笔试的形式,还需结合法律职业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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