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设置专业方面和法律传统都有很大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方式本身也是特定国家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因此,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教学的目标、途径、方式等必然会因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而显示出相应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直接目标是培养实用型的具有操作技能的法律职业人员。美国无疑是其中的典型,美国以学生具备基本的人文科学素养为前提,只有拥有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有资格报考法学院。培养职业律师始终是美国各法学院办学最根本的目的。法学院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澳大利亚、英国的课程设置非常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包括信托法、环评法、刑诉法、民诉法作为基础课程向学生提供。
我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应与我国法学教育的宗旨、目标相一致,同时也决定着学生司法考试的过关率。课程设置主要是针对一些应用性的课程。最终使法学在职研究生具备三个方面的能力,一定的基本技巧;关于法律和法律机构的知识;将这些知识和技巧合理有效地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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