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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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10:26:56 在职考研辅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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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滞后,学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改革的设想。有的学者认为,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也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模拟审判教学法”,认为它是一种既适应传统教学模式、又兼顾案例教学方法特点的法学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改良传统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

还有学者认为,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革新应当完善“讲授式教学法”,促进“案例教学法”本土化,推广“诊所式法学教育”等。法学教学方法究竟应该如何改革,首先要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否则改革的目标就可能建立在空想的基础上。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既有精深而博大的理论体系,又有现实而具体的实践技巧。而且就法学的历史形成而言,往往受到发展路径的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架构在前,因而遵循理性建构主义,并根据理论假设来设计相关制度,法律技术从属于法学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律的实践性,法学原理大多从司法判例中提炼归纳而来,实践在前,理论在后,法学理论以法律实践为基础。在中国,法学的性质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模式。法学的性质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也决定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到法学的理论体系,也要兼顾法律的实践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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